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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打击传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制定了《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打击传销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
打击传销工作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保持高压态势,严打传销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捣毁了一批传销窝点,抓获了一些传销头目,有效遏制了传销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打击传销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效果不理想,有打而不死的现象;集中行动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宣传工作不扎实,部分群众对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深等;特别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还不够,未能形成打传合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以下简称《协作规定》),加大打击传销执法工作力度,确保打传效果,使传销活动在云浮无立足之地,现就我市工商、公安两机关协作打击传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根据《条例》及《协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行为;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二、联合行动, 形成合力
《条例》及《协作规定》规定了两机关在打击传销行为工作中,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为此,两机关在联合打击传销行为中应当积极配合,尤其对发生在我市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工商机关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传销行为的合力,有效地打击我市出现的各类传销行为,决不让传销行为在云浮立足。
(一)由于传销活动具有流动性强、证据容易流失等特点,根据《协作规定》的要求,接到群众对传销行为的举报或投诉,两机关应依法受理,及时开展初步调查,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两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传销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依法、及时、快速处理传销案件的投诉。
(二)在日常工作中,工商机关要注意收集辖区传销活动的信息,掌握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在开展联合打击传销行动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执法,对现场出现防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应当及时给予制止和查处。
(三)执法人员进入传销场所后,两机关应该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取证。公安机关应围绕是否涉嫌犯罪或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对传销人员进行讯问及取证;工商机关应围绕《协作规定》第三条列举的行为询问传销人员并收集其他证据,并对现场涉嫌传销的书证、财物等依法实施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查封。
(四)现场取证结束后,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共同对双方所收集到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确定涉嫌传销人员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各自的职责确定管辖,并向对方移交自己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涉嫌构成犯罪或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传销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处理。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有证据表明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根据《条例》和《协作规定》等要求及时移送。
三、明确管辖,依法移送
《协作规定》对案件移送的原则、时间、程序及手续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两机关一要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完善规章制度,促进移送案件的规范化建设;二要严格遵守《协作规定》的程序,对该移送的及时移送,为对方机关查处提供便利;三要全面完整移送所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不遗漏;四要及时处理移送的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对方;五要完善交接手续,保障移送手续完备,符合法定要求。
四、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流失
《协作规定》对证据的保护专门进行了规定,两机关一要妥善保存、固定证据,需检验鉴定的及时检验鉴定;二要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证据,防止证据流失,确保取证顺利进行。两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取证工作,及时取证,克服取证困难,提高收集传销行为证据的能力,防止证据被销毁或证据流失。公安机关在取证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做好自身证据收集的同时,还要积极协助工商机关取证,保障取证顺利进行。
五、完善信息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协作规定》要求建立打击传销执法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及协商协调机制。因此,两机关要依照规定,一要建立两大信息互通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中,两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行为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等;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行为、传销窝点、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行为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等。在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中,两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要建立并完善打击传销执法工作中的协商协调机制。两机关对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六、严格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条例》和《协作规定》都规定了监管部门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打击传销行为工作中,两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对在打击传销行为工作中出现的工作不积极主动、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两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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