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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县环境保护局和石城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清运车辆向水体倾倒石材废渣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7-08-24)
 

云安县环境保护局和石城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清运车辆向水体倾倒石材废渣的通告

各清运石材废渣车主:

     近段时间以来,不断有群众投诉举报有部分负责清运石材废渣的车辆为贪图方便,节约成本,随意向朝阳水库和燎原小学侧边的河道倾倒石材废渣,造成附近农田灌溉用水受影响和污染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这些清运车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加强对清运石材废渣车辆管理,防止清运过程中乱倾倒石材废渣造成污染,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清运车辆必须持当季(当月)有效《清运管理证》持证清运废渣、池泥,运到石城镇政府指定的堆场茶洞迳心岭白石坑堆场堆放。

二、各清运车主必须建立“清运台账”,每清池一次均须记录,“台账记录”由清运车主与厂方人员共同签名确认,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清运台账”是验证清运是否乱排乱倾倒的依据之一,必须妥善保存。

三、持有有效《清运管理证》的车辆由石城镇政府环保办负责管理。

四、清运车辆如停产,必须报石城镇环保办备案,既不报停,又不能提供“清运台账”的,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五、县、镇环保部门不定时对石材企业和清运车辆进行巡查管理,一经发现乱倒乱放等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本通告之日起,所有清运车辆,必须按以上通告事项执行。

   

                                          云安县环境保护局

                                  云安县石城镇人民政府

                              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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