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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安县金山排粉厂排米粉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8-03-31)
 

                        

 

 

                                 云县环建管函[2008] 5

关于云安县金山排粉厂排米粉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安县金山排粉厂:

报来的《云安县金山排粉厂排米粉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云安县金山排粉厂排米粉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云安县前锋镇天堂山,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产2000吨水磨排粉。项目建设符合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原则同意《报告表》中的建议和综合结论内容,同意项目建设。

二、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间要加强施工管理,科学施工,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和废料不可乱堆乱放,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废气方面:项目产生的废气是蒸汽锅炉燃煤产生的废气,必须统一收集进入两塔三级麻石除尘脱硫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高烟囱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广东地方标准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3、噪声方面: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要落实有效的消声隔音措施,防止扰民。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必须严格落实有效的废水处理措施,做到全部循环回用。废水排放执行广东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堆放必须规范化,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

6、项目必须加强日常环保管理,防止事故性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设施验收方可投入运行。

 

 

 

 

云安县环境保护局  

                               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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