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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08-05-0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办法》有关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办法》明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办法》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投标方面,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办法》明确,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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