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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66-6592708
工作职能: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 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办事指南:
1、本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4、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室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互让,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街道司法所审核、盖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办理诉讼、非诉讼代理案件程序
1、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证据,由经办人审查并作出笔录;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案件的标的,按上级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3、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4、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5、在起诉书上签名或盖章。
办理见证业务程序
1、陈述所见证的事项,提交相关的材料,由经办人审查并作出笔录;
2、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审阅、修改补充合同(协议书);
4、出具法律见证书;
5、按上级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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