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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立即组织贯彻落实。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告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县直各单位有固定旗杆的地方,要于5月19日零时至5月21日24时,按照国旗法的规定降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二、全县城乡居民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于5月19日14时28分起默哀3分钟,届时防空警报鸣响,行驶中车辆靠边暂停鸣笛,船只鸣笛,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在校学生要起立默哀,路上行人要驻足默哀。
三、全国哀悼日期间,全县停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和庆典活动,包括停止广播电视的娱乐节目和电视剧、广播剧,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媒体的娱乐性广告,网上的娱乐性节目等。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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