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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第80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㈠凡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5人以上,死亡或重伤5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水上溢油10吨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安全事故。
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发生的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㈢实施本预案要坚持以下原则:
⒈救人高于一切;
⒉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⒊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防止和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⒍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主要危险行业和场所
我县比较危险和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行业和场所是石场开采业,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业,化工企业,人群密集的加工业、市场以及液化气储配站、油库、加油站等。
全县现有非煤矿山1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家,烟花爆竹销售点35个、储存点1个,加油站19家,液化气站2家,水泥生产企业7家,渡口码头16个。
三、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尽最大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㈠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内容。
㈡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工矿商贸、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㈢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责油库、加油站、矿山(石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㈣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㈤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㈥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的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宣传教育和奖励经费、工伤事故的补偿和协调处理工作。
㈧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㈩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液化石油气库、煤气代充站(点)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县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水路交通、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河堤、水电站、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县卫生局负责医院、医疗所及有毒有害生产危险场所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伤亡事故救护工作。
(十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管理。
(十五)县监察局负责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县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宾馆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生产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食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和游艺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农业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网吧、游戏机室、文艺场所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化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职责
㈠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财政的副县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县领导。
成 员:县府办主任、县经贸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卫生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㈡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
⒈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指 挥:县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⒉火灾安全事故。
指 挥: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⒊中毒安全事故。
指 挥:县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县公安局主管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副局长、卫生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⒋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指 挥:县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公安局主管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副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环保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⒌采石(矿)场安全事故。
指 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主管矿山石场工作的副局长
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水上溢油事故。
指 挥:县交通局局长
副指挥:县交通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县环保局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局长
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指 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副局长
⒏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安全事故。
指 挥:县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县建设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县公用事业局局长
⒐油库、加油站安全事故。
指 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油库和加油站的副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环保局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局长、县经贸局主管能源工作的副局长
㈢应急处理队伍。
⒈抢险救灾队伍。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成立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
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环保局、县公用事业局、县房管局等单位,组成县建设工程事故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队伍。
县交通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
⒉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县卫生局组织县人民医院为中心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⒊治安队伍。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⒋联络通讯队伍。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云安分公司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障通讯畅通。
⒌供用电安全队伍。
广东电网公司云安供电局组织事故安全现场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防止有人触电。
⒍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县经贸、供销、食品药品、民政、交通、供电等部门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的能源、物资供应。
㈣应急处理实施办法。
⒈任何部门、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⒉“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向县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报告。
⒊“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护,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县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报告。
⒋“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布置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⒌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应急处理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头,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⒍如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的,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应急处理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⒐事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妥善处理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⒑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和家属安抚等工作。
⒒发生事故由县政府界定统一发布新闻公报。
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职能。
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制订和修改。
⒉督促各镇政府、县直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严格执行。
⒊协助县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队伍,并督促其组织实施演习。
⒋检查督促各镇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的各项工作。
⒌发生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情况。
五、奖惩措施
㈠县政府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㈡经查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主要领导签发后实施,并报县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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