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云浮市云安区九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4W8D5R5D
住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谷塘亨达利水泥厂(二线包装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龙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在生产经营中拖欠张世洪、余金海、曾伟智等258人工资,合计1610944.86元。我局于2023年2月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3〕第3号),要求你单位应当在2023年2月11日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公司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我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3〕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3〕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相关规定,你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周期较长,涉案金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见附后的《云浮市云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邮编:527500
联系人:黄星浩、黎献棣 电话:0766-8638193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