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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3007172366C/2024-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06
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YAFG2024007 发布日期: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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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安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股)反映。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云安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我区中小微企业、个人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5月印发的《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安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由区属全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300万元。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条 成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府办,承担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职责为:开立融资专项资金的专款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

  资金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与我区内相关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合同。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且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资金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积极支持转贷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得推荐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民间高利贷转贷,不得通过设置条件、降低评级来限制企业或者个人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内进行商事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有实体经营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包括合作银行推荐同意的新的关联企业或者个人;

  (三)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在不同银行间转贷的同一企业或者个人;

  (四)合作银行推荐的其他类型贷款主体,应当经资金管理平台认可后,提请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天。

  如超出单笔用资金额上限可引导用资主体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市级)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在同一时间内不超过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个人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申请企业、个人贷款先到期的优先安排原则。

  第十四条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当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应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自觉接受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建立必要的融资专项资金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个人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贷款银行,以帮助贷款银行控制审批风险;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复核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融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贷款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个人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应当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每月向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汇报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汇报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拖欠融资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缴融资专项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和个人相关不良记录应当录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条 若政策或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经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增加融资专项资金或者取消融资专项资金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个人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贷款银行应当负责审查抵押物是否已查封、是否面临将要查封的风险,协助办理注销和再次抵押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府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5日,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