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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03007172358H/2022-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2-12-28
名称: 以案说法 | 云安一男子以上访为由索要财物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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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云安一男子以上访为由索要财物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日期:2022-12-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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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云浮市云安区某单位委托工作人员亲临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六都镇余某某多次以越级上访为由向云安区相关单位索要钱财。接报后,云安分局刑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余某某原为云浮市云安区某学校教师,2006年因自身原因辞职前往深圳市务工,2008年入职深圳市某中学任代课老师,同年10月,余某某因师德和证件作假问题被该中学解聘。被解聘后余某某因失去生计遂开始向深圳市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但其诉求均被省、市两级司法部门依法驳回。后余某某在明知上访事项不属于上访受理范围且非云浮市云安区管辖范围,仍多次选择上访并向相关部门索要钱财,声称如若不满足其条件,便要前往中央、省级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余某某的行为已导致相关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2022年2月18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余某某被逮捕。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越级上访,并以上访为由强拿硬要财物,致使相关部门迫于压力向其支付钱财18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余某某全部犯罪所得。

警方提醒:依法信访、理性信访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一些信访者滥用信访权利,无休止提出不合理诉求,甚至以极端手段牟利,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提醒,信访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切不要以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以及寻衅滋事等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若出现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彰显法律威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