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烟花爆竹进入生产、经营、运输旺季,也是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为确保公共安全,云安公安持续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现通报一起查处的典型案例,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026年2月13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镇安派出所和交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执勤过程中,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经核查,该车车厢内违规装载大量烟花爆竹,驾驶人及车辆均不具备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法定资质。目前,涉案人员唐某、梁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云安公安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各环节均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更将严重危及自身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共同维护我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