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富(身份证号码:450981********0296):
你(单位)存在于2023年02月20日使用桂K6883M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经审理,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云安区交罚[2023]001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粤云交责改[2023]00116号)。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联系人:仇洪,电话:0766-8638868。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