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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11-04
名称: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很重要,有事故要即时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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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全生产很重要,有事故要即时报告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意味着,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但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不出事,而且一旦事故发生后,也要及时、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日,云安区石城镇XXX货物运输经营部的驾驶员麦某林驾驶粤W7XXX9/粤W1XX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国道324线云城区河口街道上呈村路段一路口右转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了解事故的碰撞点为右侧车辆视线盲区,涉事驾驶员没有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右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该经营部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0月8日,经云安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该经营部才于10月8日16时将事故情况上报。

处理结果

该经营部的主要负责人彭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关于“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云安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彭某作为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2024年10月2日发生涉案事故后,时隔一周才向云安区交通运输局进行报告,超出法定时限。

二、彭某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上述违法行为不属《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所列的免处罚事项,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