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病史,婚后另一方才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这样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吗?近日,连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梁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两天后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梁某发现妻子张某每天要服用多种精神类疾病药物并亲眼目睹张某猛追殴打路人。之后,梁某得知妻子患有“13年精神病史”,但妻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梁某无法接受并与妻子及其家人协议离婚,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梁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案件审理 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是撤销婚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张某经连州某医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且依据其《残疾人证》可证明:被告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被告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精神疾病的事实,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以被告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连州市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而《民法典》则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来源: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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