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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3-16
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主要职责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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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2-03-16  浏览次数:-

  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和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管理方法。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提出扶贫开发、老区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参与制定农业发展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业执法管理和渔政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担农用地内草本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参与农用地内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导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等工作。参与建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保护措施的落实。

  (十六)负责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起草、制订有关地方性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八)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九)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二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一)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区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湖泊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江河湖泊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镇、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五)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测。指导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七)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八)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镇级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二十九)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三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二)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统筹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民生保障政策有效衔接,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发展短板。统筹做好老区建设发展工作。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4.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

  5.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
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水利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果,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三)有关责任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
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