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钱塘江、闽江等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5〕1号)、《关于印发〈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渔发〔2016〕12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5〕14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2号)和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云浮市2025年西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我区西江水域春季禁渔期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域
云浮市云安辖区的西江干流、支流,河(溪)等公共自然水域,含西江、蓬远河、南山河、马塘河等。
三、禁止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禁用的方法:电、炸、毒等。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查处。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遇到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嫌犯罪行为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所有非法捕捞行为可向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的规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66-8638512(区农水局)
110(公安部门)
云浮市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