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景耀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金妹与被申请人云浮市景耀石材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补偿争议一案(云安区劳人仲案字〔2024〕6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89078元(依据云浮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098元/月×11个月)以及经济补偿金8098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200204.66元(依据医疗费用发票);(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100元/天×住院56天(佛山市中医院住院45天+云浮市云城区人民医院住院11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8400元【6750元(150元/天×佛山市中医院住院45天×1人)+1650元(150元/天×云浮市云城区人民医院住院11天×1人)】;(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784元(云浮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098元/月×8个月);(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14231.6元(依据广东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577元×60%×18个月);(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63462元(依据广东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577元×60%×10个月);(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17310元(依据广东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577元×60%×50个月);(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270元。以上(1)至(9)项合计871438.26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材料,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7月4日上午9时整在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平安大道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云浮市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