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单位: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7G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号**花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
案由:在承建工程项目中,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承建云浮市云安区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建设工程项目中,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46号),于2024年8月8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46-2号),责令被处罚单位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但被处罚单位经本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46-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19号)规定,被处罚单位在承建云浮市云安区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建设工程项目中,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经本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现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见附后的《云浮市云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