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7866W
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4楼403-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被处罚单位在承接云浮都杨碧桂园城市花园项目中拖欠郑美容、林党、梁源栋、周光吴、叶乃栋、梁源栋、林宣良、温小花、古鸿栩、黄龙辉、余亚娟、刘日平、谭辉、刘耀民、张少锋、余亚娟、陈霖等16名工人工资,合计755655.74元。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54号),要求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文书之日起3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见附后的《云浮市云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星浩、区耀广
联系电话:0766-8638193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