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中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马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D74NXL3X
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马安段)1号海伦熙岸名轩5号楼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在承接云安区百成牧业育牛棚加固安装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中拖欠马心良、许成务、孙鹏飞、李貌、李海明、桓加阳、令狐昌亮、令狐兰、王纯军、张忠贵、郑华芬、代青绿、冯锦棠、邓江波、潘得林、陈明福、吕银银、陈明春、王家林、王维邦、昌会松、蒋忠文、骆其红、陈红兵、骆飞云、骆飞波、赵海成共27名工人工资,合计524139元。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3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被处理单位履行足额支付马心良、许成务、孙鹏飞、李貌、李海明、桓加阳、令狐昌亮、令狐兰、王纯军、张忠贵、郑华芬、代青绿、冯锦棠、邓江波、潘得林、陈明福、吕银银、陈明春、王家林、王维邦、昌会松、蒋忠文、骆其红、陈红兵、骆飞云、骆飞波、赵海成共27名工人工资,合计524139元的义务。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的,被处理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