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云浮市新云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QR1J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沿江路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春英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被处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陈木荣、申炎林、2名工人工资合计49969元。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1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被处理单位履行足额支付被处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陈木荣、申炎林、2名工人工资合计49969元的义务;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1号)要求,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的一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的,被处理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