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
身份证号码:442827************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案由: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被处罚人使用重复身份证442827************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共21389.76元。
我局2025年2月2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要求你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21389.76元,并向我局递交相关的支付凭证,你逾期未履行整改要求。你已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2779.52元(大写:肆万贰仟柒佰柒拾玖元伍角贰分)。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见附后的《云浮市云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