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徐**
身份证号码:442827************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案由: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被处理人使用重复身份证442827************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共21389.76元。
上述事实有被处理单位的身份信息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规定,本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被处理人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三日内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21389.76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捌拾玖元柒角陆分)至《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中列明的收款账户,并向我局递交相关的支付凭证。
被处理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的,被处理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