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DLTWQB0P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金山路76号8楼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桂苗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在承接中电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L2、L3道路工程中拖欠刘国强、陆永华、何中铭、张仁广、叶志标、何文德、陆定忠、柳国民、贺福明、李玉峰、黎强、高浩宁、刘奇新、叶思宏、马登需、马光华、马登东、叶剑州、余锐聪、林妙仪、李云华、欧福杰、李文华、陈永强、李恩年、罗文深、李文科、李新伍、李文聪、罗林春、罗日深、曲岩、零勇闻、刘辉刚、韦海军、雷嘉乐、林彬、刘松明、丁志谋、易玮、潘平原、邹炜斌共42名工人工资合计1195726.76元
我局于2025年1月2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7号),要求你单位3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星浩、区耀广
联系电话:0766-8638193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