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DLTWQB0P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金山路76号8楼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桂苗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被处罚单位在承接中电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L2、L3道路工程中拖欠刘国强、陆永华、何中铭、张仁广、叶志标、何文德、陆定忠、柳国民、贺福明、李玉峰、黎强、高浩宁、刘奇新、叶思宏、马登需、马光华、马登东、叶剑州、余锐聪、林妙仪、李云华、欧福杰、李文华、陈永强、李恩年、罗文深、李文科、李新伍、李文聪、罗林春、罗日深、曲岩、零勇闻、刘辉刚、韦海军、雷嘉乐、林彬、刘松明、丁志谋、易玮、潘平原、邹炜斌共42名工人工资合计1195726.76元。
我局2025年1月2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7号),要求你单位3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经我局责令后,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投诉工人多次到上级部门信访,造成恶劣影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见附后的《云浮市云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星浩、区耀广
联系电话:0766-8638193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