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河南恒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JEHA6W
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留固镇李周村73号
法定代表人:付绍业
我局在查处河南恒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姜中生、张忠将、暴永合等劳动者工资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56号),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在承接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2*660W“上大压小”超超临界燃煤发电工程脱硫EPC项目中拖欠姜中生、张忠将、暴永合、王永胜、王利杰、陈爱光、付绍峰、任亚豪、暴红涛、朱辉、王培坤、朱国顺、张帅、付绍亚、付俊方、武绍良、贺力国、张天随、王永季、李云共20名工人的工资合计1619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56号),且已于2025年1月17日送达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星浩 区耀广
联系电话:0766-8638193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平安道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