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信加服装(云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08192597F
单位地址:云浮市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B幢
法定代表人:王俊茪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被处罚单位因资金不足以支付员工2025年3月份工资,由我局通过“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欠薪应急周转金”专户垫付500359.87元清偿了员工3月份工资。我局已于2025年5月27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22号),责令偿还我局垫付的500359.87元,但被处罚单位未能偿还。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关于清偿欠薪应急周转金告知书》,告知3个工作日内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500359.87元,逾期不清偿则视为仍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但被处罚单位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22号)、《关于清偿欠薪应急周转金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