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中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马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D74NXL3X
住所:惠州市惠州大道(马安段)1号海伦熙岸名轩5号楼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我局在查处中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马安分公司拖欠马心良、许成务、孙鹏飞等劳动者工资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3号),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在承接云安区百成牧业育牛棚加固安装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中拖欠马心良、许成务、孙鹏飞、李貌、李海明、桓加阳、令狐昌亮、令狐兰、王纯军、张忠贵、郑华芬、代青绿、冯锦棠、邓江波、潘得林、陈明福、吕银银、陈明春、王家林、王维邦、昌会松、蒋忠文、骆其红、陈红兵、骆飞云、骆飞波、赵海成共27名工人的工资合计524139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4〕第93号),且已于2025年1月24日送达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星浩 区耀广
联系电话:0766-8638193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平安道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