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单位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被处罚单位在承接2#锅炉钢结构、脱硝系统安装工程专业作业分包项目中拖欠裴长平、王勇、刘小五、张龙龙、李金平、吴进山、冯占力、张立峰、李胜章、王文永、夏玉镔、刘茂银、郭瑞法、王根玉、郭启文、杨志伟共16名工人工资,合计303398元。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2号),要求你单位3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被处罚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罚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