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云浮市云港船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7341022254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江滨堤路云浮市云港船务有限公司楼房四楼
法定代表人:翁颜国
案由: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拖欠翁颜国工资44258.64元、经济补偿金179002.12元;拖欠赖焕绮工资28581.84元、经济补偿金102790元。翁颜国、赖焕绮2名员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54632.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上述事实有被处理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人欠薪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安区人社监字〔2025〕第54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被处理单位履行足额支付被处理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拖欠翁颜国、赖焕绮2名员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54632.6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的,被处理单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