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区市监撤冒告〔2025〕1号
当事人:云浮市中联骏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53232600126
住所: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茶洞水利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通明
登记机关: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8月23日取得公司登记,陈通明、谢国盛为股东,陈通明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8月,陈通明发现当事人冒用其身份进行公司登记,并向原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申请。2010年9月7日,陈通明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中的“陈通明”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档案材料上‘陈通明’签名与提交样本材料上陈通明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2024年9月20日,陈通明向本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撤销云浮市中联骏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履职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云浮市中联骏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经函告本案相关利害关系人陈通明、谢国盛、云浮市中联骏贸易有限公司、成志文,至2025年3月10日,谢国盛、云浮市中联骏贸易有限公司、成志文均未到案接受调查,本局采信陈通明的证物、证言。在调查期间,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当事人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本局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45天公示期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云浮市中联骏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在原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的公司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现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自本告知书公告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亦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