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拟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减排目标的落实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四)组织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以及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污染纠纷监测,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实施。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稽查,对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督办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一)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担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