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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11-21
名称: 关于唐某在担任某工程项目经理期间涉嫌存不履行注册建筑师义务的处罚通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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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某在担任某工程项目经理期间涉嫌存不履行注册建筑师义务的处罚通报

发布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注册建造师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着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或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会对工程安全、质量、环保、履约等各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形成风险隐患。为加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知悉、遵守建筑市场各项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唐某在担任某工程项目经理期间涉嫌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唐某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基本查清,现已调查终结。经查询“云浮市住建系统实名制管理平台”考勤统计记录,项目经理唐某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到岗率未达80%以上,结合我局监管人员多次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不在岗的情况,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唐某涉嫌在对该项目组织管理中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充足。

    三、处理意见

    我局对唐某在担任某工程项目经理期间涉嫌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项目经理唐某涉嫌在对该项目组织管理中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经理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元人民币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局将继续强化监管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大对无证施工、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发包、挂证挂靠、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力度,加强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联动。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加大曝光力度,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完善信用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有效提高监管威慑力。

    五、政策宣传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升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它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