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知悉、遵守建筑市场各项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基本情况
某公司在承建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调查取证,某公司在建设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充足。
三、处理意见
我局对某公司在建设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某公司在建设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7、B301.58.1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该建筑物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房地产估价总价值的1.02%(¥4159772.00*1.02%=¥42429.67)即人民币肆万贰仟肆佰贰拾玖元陆角柒分(¥42429.67)的罚款;
2.对该建筑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房地产估价总价值的2.05%(¥4159772.00*2.05%=¥85275.33)即人民币捌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叁角叁分(¥85275.33)的罚款;
以上两项合计共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柒佰零伍元整(¥127705.00)的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局将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大对无证施工、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发包、挂证挂靠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力度,加强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联动。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处罚,加大曝光力度,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完善信用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有效提高监管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