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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4-20
名称: 关于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通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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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通报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

  为加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知悉、遵守建筑市场各项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基本情况

  某公司在承揽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在承揽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时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充足。

  三、处理意见

  我局对该公司承揽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公司在承揽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由于该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导致该项目施工班组多次讨薪事件,通过多次调解均未支付,引致该项目施工班组集体上访、恶意讨薪、打砸销售中心事件,且违规收取施工班组进场保证金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2的违法情节和后果:“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应在“一般”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2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内处罚。同时曾某作为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2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2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主管人员曾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该公司处以违法部分清包结算单剔除“7月误工补助”后金额(8158277.06-902165=7256112.06)的3.5%(¥7256112.06*3.5%=¥253963.92)即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玖佰陆拾叁元玖角贰分(¥253963.92)的罚款。

  2.曾某作为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曾某处以对该公司罚款数额的8.5%罚款(¥253963.92*8.5%=¥21586.93)即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玖角叁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局将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大对无证施工、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发包、挂证挂靠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力度,加强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联动。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处罚,加大曝光力度,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完善信用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有效提高监管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