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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4-20
名称: 关于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通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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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通报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

  为加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知悉、遵守建筑市场各项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基本情况

  某公司在建设云浮市云安区某项目工程中涉嫌存在“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涉嫌存在“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充足。

  三、处理意见

  我局对该公司涉嫌存在“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公司涉嫌存在“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由于该公司涉嫌存在“肢解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施工过程监管缺失情况无法纠正,并经我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同时由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施工班组欠薪情况,且通过多次调解均未支付,引致该项目施工班组集体上访、恶意讨薪、打砸销售中心事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的违法情节和后果:“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和B301.57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在B301.55“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B301.57“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七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内处罚。

  同时郭某作为该公司派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参照对建设单位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在B301.55“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B301.57“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内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B301.57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该公司派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郭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肢解发包行为,对该公司处肢解部分工程量造价的1%(¥12301811.85*1%=¥123018.12)的即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零壹拾捌元壹角贰分(¥123018.12)的罚款;

  2.针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对该公司处擅自施工部分工程量造价的2%(¥12992313.54*2%=¥259846.27)即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捌佰肆拾陆元贰角柒分。

  3.针对肢解发包行为,郭某作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郭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10%罚款(¥123018.12*1%=¥12301.81)的即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壹元捌角壹分(¥12301.81)的罚款;

  4.针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郭某作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郭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10%罚款(¥259846.27*10%=¥25984.63)即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捌拾肆元陆角叁分(¥25984.63)的罚款。

  以上合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捌佰陆拾肆元叁角玖分(¥382864.39)的罚款;对该公司派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郭某处以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捌拾陆元肆角肆分(¥38286.44)的罚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局将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大对无证施工、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发包、挂证挂靠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力度,加强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联动。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处罚,加大曝光力度,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完善信用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有效提高监管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