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为健全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正常运行,运用价格杠杆有效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关于制定我市区域农业水价调整计划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8〕5号)和《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19〕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经价格成本测算和参考本省同类地区的价格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农业用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具体核定基本水价如下:粮食作物0.08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0.10元/立方米。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量定额(计划)指标按农水部门核定标准),按表计征,实行终端计量,收费到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年度定额(计划)内用水量按批准基本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年度定额(计划)≤50%的按水价1.5倍计算,用水量超出年度定额50%≤100%的按水价2倍计算,用水量超出年度定额100%以上的按水价3倍计算。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四、为促进我区农业经济发展,考虑农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种粮农民的承包地的农业用水费用暂不收取,五年内分步实施到位,具体办法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请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上述价格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月15日
(2021年1月15日印发,根据2026年1月9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安区府〔2026〕1 号>修改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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