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慧政务    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 正文
陈绍军(蒙G61585清运货车司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绍军(蒙G61585清运货车司机)

身份证:******************

  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元兴乡富豪村7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27,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安区都杨镇华立学院附近巡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827凌晨4时许,你驾驶号牌为蒙G61585的清运车辆,把车上装载的石材沉淀池池浆运送到位于云安区都杨镇华立学院后面的空地,向该空地倾倒了一车(约20吨)石材池浆,污染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7827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2017827现场检查笔录》;

3、2017827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都杨派出所《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4、陈绍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陈绍军(蒙G61585清运货车司机)倾倒石材池浆现场照片3

620171127我局通过中国邮政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2号)快递单(单号:10159578281241份;

720171214云浮日报刊登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2号)公告的报纸1份。

我局于20171214通过云浮日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安环听告字[2017]22号),告知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2.1.63项裁量标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依法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号:44663001012000978

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3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