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8]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绍军(蒙G61585清运货车司机):
身份证:******************
住 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元兴乡富豪村7组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2017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
3、2017年8月27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都杨派出所《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4、陈绍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陈绍军(蒙G61585清运货车司机)倾倒石材池浆现场照片3份;
6、
7、
我局于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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