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8]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胡代华(粤HG6311车主):
身份证号:********************
住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盛池乡天宝寨村6组
胡代华(粤HG6311车主)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29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都杨镇仙菊村委笠鸡坑(光大地产侧)巡查,发现粤HG6311池浆车准备倾倒车箱内的池浆,由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池浆车粤HG6311司机弃车而逃。2018年1月3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后,你交代了在2018年1月29日晚上安排司机到都杨镇仙菊村委笠鸡坑(光大地产侧)倾倒余泥,并交代了在2017年11月开始,雇佣司机覃伟驾驶池浆车(粤HG6311),从云城区河口镇多家石材厂共装载了约10车石材废渣池浆,每车大约5-10吨,然后运至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进行倾倒处置。2018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和司机覃伟一同到达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进行指认现场和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通过拍照、制作检查笔录等方式调查核实你倾倒约10车石材废渣池浆,每车大约5-10吨到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的违法事实。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倾倒处置石材废渣的地方没有任何环保报批手续,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你对在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倾倒处置约10车石材废渣池浆,每车大约5-10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签名确认,你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1月31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18年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
4、胡代华(粤HG631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覃伟(粤HG6311司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覃伟(粤HG6311司机)驾驶证复印件1份
7、粤HG63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8、胡代华(粤HG6311车主)和覃伟(粤HG6311司机)倾倒石材废渣指认现场照片;
9、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于2018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书》,并口头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我局从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听取了你口头陈述申辩的内容,并制作笔录如实进行了记录。你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你认为我局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处罚过重,你无法承受。你从2017年11月开始到2018年1月份,雇用覃伟做司机帮我开车,做清运石材池浆生意,在肇庆市高要区马安倾倒过大概十多车,每车大概10吨左右,你收石材厂运费有时候700多元,有时候650多元不等,堆场方收我300元一车。你没有叫司机覃伟在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倾倒过10车石材池浆哪么多,大概在2017年11月15日左右,刚开始做车,在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只倒了一车,差不多10吨左右,堆场方收你300 元一车,你收石材厂700元,那间石材厂是没有名字的,现在已经没有做了。在12月份都杨镇仙菊村委大塘尾村仙姑坑(都杨镇仙菊新星砖厂对面空地)这个堆场就被政府查封了,之后就没有在那里倒过了,只倒到肇庆市高要区马安那边了。2018年 1月29日晚上是人你的司机覃伟请了另外一个司机开的车,你不认识的,到都杨镇仙菊村委笠鸡坑(光大地产侧)清罐子的。当时还没有开始清罐子就被你们环保的执法人员发现了,那个司机就逃跑了,具体情况你并不清楚。二是你本人由于有两个子女上学,还有年老的父母,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贫困,夫妻双方文化水平低,又是家庭主要劳力,苦于经济压力盲目从业。由于本人从业经验少、法律知识淡薄,你是初犯,恳请我局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你初次犯错,积极配合调查,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从轻罚款。按照我局认定的违法行为对应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根据《云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12.1.6第3项裁量标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你是你初次犯错,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行云安区支行营业部
户 名:云安县非税代收入专户
账 号:44663001012000978
你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