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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8]4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亚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195776473F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开发试验区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414,我局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到达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水泥生产线正在生产,且水泥生产线窑尾排气筒有大量黑烟外排,我局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到达你公司窑尾排气筒监测平台进行废气监测,发现窑尾排气筒的监测口已经封堵未打开,同时你公司水泥生产线突然停止投料生产,所以监测被迫中止。经调查询问及核实,你公司未完善相关环保治理设施,你公司水泥生产线的在线监控设备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且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现场已拍相关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45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6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3、我局201841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我局201841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5你公司现场取证相片7张;

6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一份;

7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8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    你公司员工黄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8]4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874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8]45,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依法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12.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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