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河道管理工作,保护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河流实际,现将我区南乡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及其有关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护范围
本次公告岸线管护范围为云安区境内的南乡河等河道。具体见下表。
示意图见附件。
二、河道管护要求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围内违规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荐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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