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云浮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2号)规定要求,现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云浮市云安区各镇人民政府以自身名义行使《云浮市云安区乡镇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调整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的区级行政执法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实施。相关区级行政执法权调整由各镇实施后,跨行政区域案件和区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对于各镇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继续办理。镇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三、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四、各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安区府函〔2020〕196号)、《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云安区府函〔2023〕13号)同时废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44530302000010号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