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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整体实力的提升,我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已由单纯的集体土地资产和个人承包土地资产转向多种方式资产混合的结构,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没能随着时代发展的滞后性,成了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据此,2016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资格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明晰的基础和关键,关乎农村集体经济权利主体对集体经济客体所享有的产权权利,影响产权安排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基础,是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首要和核心所在,如果在成员资格确认初始环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续系列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从而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司法标准,完全通过农村基层自治来界定成员资格,则容易出现多数人以“民主、自治”为借口侵犯少数群体的利益,因此,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构建统一的认定标准,是推进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解决的命题。

  二、内容解读

  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客观、公正、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维护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

  2.确认原则及注意事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划分:根据已开展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成员资格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分别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三者基本覆盖了绝大部分村民。从地区实践来看,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认定较为一致,对身份标签群体的成员资格保留规定高度一致,对成员资格丧失考量因素也具有趋同性,基本围绕户籍、生产生活关系、生存保障等因素加以判定(见附表1)。但因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和规范,已开展地区对成员资格确认几乎都规定了“遇到特殊情形,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认定”这个可回旋的余地。

成员资格确认的三种情形

符合情形

特点

资格取得

1.原始取得:出生取得(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法定取得:收养取得、移民搬迁。

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基本覆盖绝大部分村民。

资格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对具有时效性特征的身份标签群体或特定时期下的群体,暂时保留成员资格。

资格丧失

1.死亡;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空挂户”、“挂靠户”;

4.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6.自愿放弃。

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附表1 试点地区确认成员资格的做法参考及其特点

三、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可能影响

实施的对象人群:农村村民

可能影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利于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及产权权益,对于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朋友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4日    



原文链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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