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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日前,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根据《通知》,按十个等级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军人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通知》明确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省抚恤工作区域协调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安排资金,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月足额将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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