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府〔2022〕2号)和《云浮市云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安区府〔2022〕5号)的规定,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研究,拟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并同步延长其中2件文件的有效期,形成《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呈报区政府审批印发。
二、《决定》的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府〔2022〕2号)和《云浮市云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安区府〔2022〕5号)等。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安区府〔2024〕12号)
第二十七条中的“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二)修改2件经区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延长其有效期
1.《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云安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云安区发改价格〔2021〕2号)
(1)将第一段“结合我区实际”修改为“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
(2)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31日。
2.《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云安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安区发改价格〔2021〕4号)
(1)将第一段“《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修改为“《广东省定价目录》”;
(2)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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