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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本月起实施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据六都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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