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方面获悉,由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从4月1日起施行。
《规范》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此外,《规范》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有医生和群众表示,《规范》的施行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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