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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从相关部门获悉,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关于“好人法”的条款几经修改,最终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好人法”条款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基础上经历了三度修改,第一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二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尽管如此,仍有代表提出,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最终,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等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广大干群纷纷表示,这看似简单的免责条款,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紧急救助的热情,让善行义举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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