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方面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各级政府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依据和指导。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项职能,对教育督导的组织实施作出了规范。《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日常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实行挂牌督导。同时,《规定》还要求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开展对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并要求督导报告要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广大群众纷纷表示,《规定》施行后,政府、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教育质量的掌握、评价、监督等,将有更多实在管用的渠道和方法,有利于更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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