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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等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罚款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零售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单位五大类分别进行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等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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